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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热点问题解答精华

专题导图
2024-08-27

01: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02:个体工商户开发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具有真实经济业务;

(二)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

(三)具有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

(四)具有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

(五)有真实的资金流;

(六)签订了证明业务真实的合同或者协议;

(七)成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八)对外销售有合理的定价。


03:个体工商户投资人承担有限还是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所以个体工商户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04:个体工商户可以转让、对外投资吗?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只能注销。


05: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吗?

个体工商户无需开设银行账户,税款从投资者个人的银行账户代扣。


0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07: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建账?

对于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来说,大家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的企业是否需要建账?如果需要建账是设置复式账还是设置简易账呢?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7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实务中,由于个体工商户通常从业人员不多,业务也不算复杂,如果单独雇佣一个专职的财务人员可能不太划算,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从而会降低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08:个体工商户谁是纳税义务人?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文件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例.2020年度,甲个体工商户因采购100件货物发生成本支出100万元,该个体工商户一次性支付了全额货款并取得了对方开具的相关发票。假设2020年度甲个体工商户对外销售了90件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10万元。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甲个体工商户当期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的成本为100/100*90=9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对于尚未销售的存货成本10万元只能在将来销售所属纳税时期结转成本,不能在2020年度结转。


09: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 ?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10: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有几种?

第一种:定额征收;

(顾名思义,按照固定的金额征收税金(不同行业同一街道或者同一街道不同行业可能都不一样),这种情况下可以领用定额发票,需要普通发票可以去税务代开,个税一般在3万以内是免的(以税务机关实际扣除为准))

第二种:核定征收;

(个私办会根据行业来确认一个核定率,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缴税,计算公式:收入*核定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种:查账征收;

(与企业无异,正常做账,收入成本准确核算,按照实际利润缴纳税金)

三种方法纳税人无太大选择权,由个私办决定(一般初期是定额,后期根据开票金额收入增大会要求纳税人更换征收方式)。

1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

例:甲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取得不含税收入12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支出88万元,发生可在税前列支扣除的税金支出5万元。因疫情影响发生损失3万元,企业自有运输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损失2万元,已知上述损失均可以在当期税前列支扣除。此外,截至2020年度,甲个体工商户尚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呢?

根据上述公式,应纳税所得额=120-88-5-(3+2)-0-20=2万元。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减免税额的计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12: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哪些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1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难以分清的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例.甲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共计发生费用支出20万元,但是无法划分上述费用支出中用于生产经营费用支出与个人、家庭生活费用支出具体金额,根据上述规定,则甲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可扣除的费用限额=20*40%=8万元。


14: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2020年度甲个体工商户共发生工资薪金支出40万元,其中实际支付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支出26万元,支付给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14万元。那么,这40万元工资薪金能否全额在税前列支扣除呢?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个体工商户支付给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14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虽然说企业支付给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不过,个体工商户业主还可以适用以下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按照5000元/月执行。”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生产经营所得每年可享受6万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15: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五险一金”、与商业保险等的如何在税前扣除?

1. 关于“五险一金”扣除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关于商业保险费用扣除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6:个体工商户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各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此外,需要我们注意如下事项:

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2.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17:业务招待费与广宣费扣除标准是多少?:

1.关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此外,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甲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度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当年甲个体工商户实现销售收入120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计算如下:

10万元*60%=6万元;120万元*5‰=0.6万元<6万元;因此,当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0.6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广宣费限额计算如下:

120万元*15%=18万元>5万元,因此,当期发生的5万元广宣费可以全额扣除。


18:个体工商户业主没有综合所得,其取得经营所得能否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19: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税收上面与公司唯一不同点,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缴纳经营所得个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20: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21: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22: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税务总局明确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应减免的税额如何计算呢?

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24: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5: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相比,有哪些不同?

(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无”特殊限制;

(三)个体工商户可以“无”银行账户;

(四)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五)个体工商户超标准“无”需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六)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七)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无”需缴纳契税 ;

(八)业主取得的工资收入“无”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6: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27: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28:个体工商户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1、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商业保险费: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5、利息支出: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汇兑损失: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7、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市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1、各类规费: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2、租赁费: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4、劳动保护支出: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5、开办费: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6、捐赠支出: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7、研发费用及设备支出: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8、家庭支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29:个体工商户如何界定?:

6号公告优惠的适用主体,为个体工商户。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界定“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但是民法典第五十四条明确,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实务中,自然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还有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常见的两种创业形式,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均以出资兴办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且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相同。因此,不少个人独资企业向笔者咨询,能否适用6号公告。

答案是不能。民法典明确,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个体工商户承担税收等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即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不难看出,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分别属于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且债务承担规则不同,是两类不同的经营主体。6号公告明确的适用主体仅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比照个体工商户适用6号公告优惠。


30:哪类所得可享受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需要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个体工商户就经营所得按规定适用6号公告的减半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个人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如果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不能适用6号公告优惠。

6号公告等政策明确,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就其取得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适用6号公告的减半优惠政策,超过部分正常纳税。

5号公告第三条明确,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例如,张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其符合享受6号公告优惠条件,且不适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张某可以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1-50%)=142250(元);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年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00000×35%-65500)-142250=247250(元)。


31:专项附加扣除能否在预缴时减除?:

5号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优惠,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即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预缴时不得减除。若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当年度未取得综合所得,在预缴税款时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的,也不得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对于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在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32:同时可享多个优惠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明确,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税率可达35%。纳税人如果符合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可选择适用更优惠的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规定,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且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享受6号公告优惠,所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则可优先适用财税〔2020〕32号文件的优惠。

值得关注的是,个体工商户若取得两处以上经营所得,应按规定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个体工商户因享受6号公告优惠,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需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合并后超出100万元的需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税缘网整理,转自:浩瀚学海,推荐:专题导图:个体工商户专题学习(2023033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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